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XX,女,生于1963年6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鹰,四川XX律师。
被告曾X英,女,生于1950年04月07日,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曾X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田XX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判员 秦XX
书记员 陈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