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57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员工。
原告刘XX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25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颖
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
书 记 员 丁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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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