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X,男,汉族,个体,现住乌拉特前旗。
委托代理人牛甜甜,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
委托代理人赵XX,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X,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
原审被告王X,女,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
上诉人雷X为与被上诉人孙XX,原审被告高X、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X委托代理人牛甜甜、被上诉人孙XX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高X、王X经本院邮寄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二审新提供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元,退还上诉人雷X299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XX
代理审判员 付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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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