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43岁,汉族,住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尹XX,四川XX律师。
被告胡XX,男,48岁,汉族,住大竹县。
第三人范XX,男,39岁,汉族,住大竹县。
第三人徐XX,男,46,汉族,住大竹县。
第三人彭XX,男,41岁,汉族,住大竹县。
第三人肖X,男,40岁,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罗XX,男,41岁,汉族,住大竹县。
第三人杨XX,男,40岁,汉族,住大竹县。
第三人舒XX,男,33岁,汉族,住大竹县。
第三人黄XX,女,46岁,汉族,住大竹县
第三人肖XX,男,44岁,汉族,住大竹县。
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胡XX及第三人范XX、徐XX、彭XX、肖X、罗XX、杨XX、舒XX、黄XX、肖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予以免受。
审判员 谢XX
书记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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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5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标 的:8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