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被告郭X,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吴X承担。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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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