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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巩XX、徐XX、段XX与岳XX、岳XX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XX,男,汉族,193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巩XX,女,汉族,193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徐XX,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段XX,男,汉族,200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理人徐XX,同上。系原告段XX之母。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X,山东XX律师。

被告岳XX,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宝星,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XX,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许X,山东XX律师。

原告段XX、巩XX、徐XX、段XX诉被告岳XX、岳XX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同时并作为原告段XX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与原告段XX、巩XX、段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岳XX的委托代理人程宝星、被告岳XX的委托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X、巩XX、徐XX、段XX诉称,2012年6月28日23时20分许,被告岳XX、岳XX因琐事与段X发生纠纷,将段X殴打致伤,导致段X从楼上摔下,后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6月29日死亡。段X的死亡使作为段X近亲属的四原告处于极度悲伤中。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8668.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岳XX辩称,我与段X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我不应该赔偿四原告损失。

被告岳XX辩称,我与段X的死亡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段X是高空坠落死亡,我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XX、巩XX系夫妻关系,其子段X与原告徐XX系夫妻关系,原告徐XX与段XX系母子关系。被告岳XX、岳XX系父子关系。原告徐XX与被告同住泰安市泰山区某家属院,属前后楼。2012年6月28日23时20分许,被告岳XX开车回某家属院,段X骑电动车也从外面回来,两人因让路发生了口角。随后,岳XX报警。徐家楼派出所处警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置离开后,段X从楼上坠落,2012年6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岳XX、岳XX与段X因琐事发生纠纷。岳XX殴打段X。决定对岳XX拘留三日。岳XX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以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赔偿范围为:丧葬费21468.50元,死亡赔偿金5151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中段X之父22089.20元、段X之母25244.80元、段X之子47334元,医疗费1246.60元,劳务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637336.25元。

以上事实有门诊病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处警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泰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住院费发票、门诊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或其亲属之间系近邻关系,同住一个单位的家属院,理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平和的解决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尤其存有争议时,更应互相帮助,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避免因小失大,激化矛盾,防止更大损失的发生。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系以让路发生争执为起因,进而,在当事人未能管控好自己情绪的情况下而最终造成。结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及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该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而非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两被告补偿原告损失50000元。

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XX、岳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段XX、巩XX、徐XX、段XX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段XX、巩XX、徐XX、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四原告承担5000元,两被告承担1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戚桂亮

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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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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