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申请人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22号人大信息XX10层2-1。
法定代表人曹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志远,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福建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XX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厦海法催字第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的催告申请。后申请人以正在向福州海事局办理“融通1”轮移户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发布公告。此后,申请人又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船舶优先权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申请撤回船舶优先权催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福建XX公司撤回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终结。
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卢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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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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