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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X(胡XX之子),男,1974年11月生,汉族。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14XXXX7714-1,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第三人镇江市XX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XX。

法定代表人丁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伟,江苏XX律师。

原告胡XX诉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镇江市XX公司拆迁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XX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第三人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黄苏理

人民陪审员  汤XX

书 记 员  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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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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