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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X,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9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X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X及其辩护人李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裴X以冠县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经理的名义,以公司筹建、装修为由,伪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保证,取得被害人温X的信任,向温X借款60,000元。裴X归还一部分利息后,一直未归还本金。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裴X以虚构的家庭住址与对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裴X辞职离开冠县,断绝联系。案发后,裴X于2013年10月15日偿还温X借款60,000元。

被告人裴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且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裴X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将赃款全额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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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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