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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公司与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月钰,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XX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XX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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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0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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