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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定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罗定市金鸡镇林业工作站站员,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朱靖,证人陈X、欧XX、郭某某、吴某某、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黄X任罗定市金鸡镇林业工作站站员期间,负责罗定市金鸡镇西XX委的林业保护、管理工作。被告人黄X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其管理的责任林区未能有效监管。在上述期间内,其分管责任片区内的金鸡镇西XX委东一村大山坑洼北XX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68.8立方米。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X身为国家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达168.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X对起诉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称其在2010年10月份之后被抽到镇计生办工作,致其无法兼顾林业站的工作,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对于分管的片林是有监管职责,但是因为其兼顾了计生办的工作才忽略了林业站的工作;2、被告人被抽调到计生办工作后,因林业站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衔接问题,被告人不知道梁XX申请砍伐许可证的事情,导致被告人无法对梁XX履行监管职责;3、被告人虽然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但该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罗定市金鸡镇林业站是金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主要的工作职责是组织和指导林业生产,抓好造林绿化和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监督的职能。按罗定市林业局文件规定,林业站在履行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职能时,要做到:把好林木采伐审批材料;配合市林业局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公示;协助申请砍伐者办理林木采伐证;核发采伐证后,对砍伐林木的伐区做好全程监督检查,并填写伐中检查表和伐后验收表,确保不出现超量采伐、超界采伐或异地采伐等情况。而对于站员日常如何通过巡查山林履行监督职责,应由林业站具体进行细化,但金鸡林业站对此没有制定明确的规定。

2007年1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黄X任罗定市金鸡镇林业工作站站员,负责罗定市金鸡镇西XX委的林业保护、管理工作。2010年11月始,被告人黄X被安排到金鸡镇政府计生办工作,挂坪塘村委计生员,从该时起,被告人便同时兼顾两部门的工作。2012年11月份,梁XX(已判刑)向市林业局申请砍伐金鸡镇西XX委东一村民小组大山山场的林木,由于被告人黄X在镇计生办工作,因此配合市林业局对梁XX所申请伐区的调查设计、公示,以及协助梁XX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工作,均由时任金鸡镇林业站代站长陈X完成。梁XX于2012年12月17日领取了采伐许可证后,陈X没有及时将梁XX已领取采伐许可证的事宜告知被告人黄X,导致被告人不能及时对梁XX砍伐林木进行有效的监督。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22日,梁XX聘请工人到大山山场进行砍伐,期间,被告人黄X没有到该山场进行过巡查,致使梁XX砍伐了不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大山坑洼北面山场蓄积量为168.8立方米的桉树,直到陈X巡查山场时发现梁XX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才予以制止。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书证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明、职务任免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罗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罗定市金鸡镇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证明金鸡林业站是事业单位,其行政管理职责划归镇政府,工作职责是加强林业政策宣传、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2、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情况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证书、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等,证明被告人黄X是罗定市金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工作人员,系林业站助理工程师。

3、罗定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业站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作用的通知》(罗林字(2007)26号),证明林业站的主要工作职责,其中在森林采伐管理方面,要把好林木采伐审批材料;配合市林业局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公示;协助申请采伐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砍伐的林木核发采伐证后,林业站对砍伐林木的伐区做好全程监督检查。

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林业工作站人员森林资源监管及林业工作责任区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调整林业工作人员森林资源监管及林业工作责任分工通知》、《金鸡镇林业工作站林工作责任书》、《2012年金鸡镇林业站责任分工包片情况表》,证明从2007年始,被告人黄X系金鸡镇西XX等村委林业责任区的责任人,2013年7月才调整为金鸡镇坪XX、洪塘林业工作责任XX的责任人。

5、金鸡镇人民政府证明以及《关于调整2013年金鸡镇领导班子分工及挂驻村工作安排的通知》,证明被告人黄X于2004年10月调到金鸡镇政府工作,属林业站编制,为林业站职工。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由金鸡镇政府安排到金鸡镇计生办工作;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安排到林业站负责林改工作;2010年11月至今安排到金鸡镇政府计生办工作,挂坪塘村委计生员。其日常工作以计生工作与本职工作兼顾进行。

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X的身份情况。

7、梁XX滥伐林木案材料,证明梁XX于2012年11月25日向林业局申请砍伐金鸡镇西XX委东一村民小组大山山场的林木;金鸡林业站于同年12月10日对梁XX林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日在场人员为陈X和欧超光;梁XX于同年12月17日领取了采伐许可证;于同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22日,梁XX进场砍伐并砍伐了不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大山坑洼北面山场蓄积量为168.8立方米的桉树。林业站长陈X发现此情况后即向罗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报警。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梁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的证言,证明梁XX是在2012年7月左右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其协助他办证,但其没有将梁XX申请办证的事宜告知黄X,黄X也没有参与伐前的测设和公示,梁XX领到采伐许可证之后,其将林业局交给林业站存档的林业更新设计图,以及同一天领取采伐许可证的其他几宗设计图纸放在林业站办公室一存放砍伐审批资料的档案盒里面,然后同欧XX和黄X等人讲,现在林业局已经审批了四、五宗林木采伐许可证,大家跟进各自责任片区的林木砍伐情况。梁XX在没有通知其和林业站的其他人员就开始砍伐,其于2013年1月21日巡查山场时才发现梁XX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砍伐,之后就报案。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平时会抽时间去巡查各自负责的片区,如果有人申请了林木批砍,林业站分管片区的站员就要协助林业局进行伐前、伐中、伐后的检查工作。黄X于2011年年底被抽调到镇计生办工作以后,主要在计生办上班,但镇没有取消其原来在林业站负责的工作,林业方面的工作他还是要负责的。

证人欧XX的证言,证明黄X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镇计生办工作,很少参与林业站的工作,但金鸡镇西XX等3个村的山林还是由黄X负责。2013年春节前,陈X称梁XX在西岸村委承包的山林多砍了20亩,其和陈X到现场看过之后,陈X就向林业局报告情况。梁XX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陈X曾告知其此事,但陈X没有叫其去现场检查,其不清楚陈X是否告知黄X梁XX已经领取了采伐许可证以及安排黄X去检查梁XX的砍伐情况。其对自己分管的林区,是通过查阅放在林业站办公室文件盒上的审批设计图纸了解采伐许可证和采伐界至的情况。林业站工作人员平时下乡就会巡查自己分片管理的山林,但没有做巡查记录,陈X对黄X分管的片区,会叫其帮忙巡查,其有时也会到黄X分管的片区进行巡查。

证人陈X某的证言,证明黄X被抽调到镇计生办工作是镇领导班子决定的,他被抽调到计生办工作后,具体工作由计生办分管领导负责安排。但他也是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还要负责林业方面的工作。由于计生办的工作很多,黄X直接在计生办上班,很少参与林业站的工作。黄X曾经向其提出不再负责林业方面的工作,但由于黄X到计生办工作是镇政府领导决定的,且镇政府对他原来在林业站负责的工作也没作出具体的安排,故对黄X提出的上述请求,其也不能作出决定。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黄X是属于金鸡镇林业站编制的,由镇统一安排到计生办工作。黄X调至计生办后,林业站的工作比较紧张的时候就会回林业站工作,平时很少回林业站,基本上是以计生的工作为主,但镇里也没有明确规定黄X与林业站的工作脱钩。

(三)被告人黄X的供述,证明其不知道梁XX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宜,林业站没有通知其参与砍伐设计工作,也没有告知其梁XX已经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直到案发后其才知道梁XX滥伐了这个山场的林木。其在2010年10月份被抽调回镇计生办工作,平时在完成计生办的工作后,有时间就对自己片区的山场进行巡查。其曾经向副镇长陈X某和林业站负责人提出调回林业站工作,但均没有下文。其没有要求其他站员代其管理林区,但有对陈X、区某某讲过,如果发现其责任的片区有乱砍滥伐的情况就要告知其。

被告人黄X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视听资料,证明2014年1月9日14时41分,黄X在金鸡镇林业站办公室与林业站站长陈X对话时,陈X称没有将梁XX砍伐西岸村委大坑山场林木的事告诉黄X。

证人陈X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黄X提供的视听资料所证明的内容是事实,同时证实黄X不知道梁XX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没有参与领证前的测设,也不知道梁XX何时领取采伐许可证,但在梁XX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其将全部资料放在办公室的资料盒,然后告知同事们各人跟进自己管辖的林区是否已经办理了采伐许可证。

证人欧XX、郭某某、吴某某、谭XX出庭作证的证言,除谭XX称因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之外,其他证人均证明黄X提供的视听资料所证明的内容是事实,其当时均在场。

金鸡镇计生办证明,证明2010年11月至今,黄X在金鸡镇计生办工作,驻坪塘村委计生员、资料员。

计生员手工资料目录,证明黄X在计生办所需要做的工作。

关于被告人提供的上述证据,除计生员手工资料目录,因证据来源不明,没有出具该资料的单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外,其他证据,均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身为金鸡镇林业工作站站员,对其管理的林区不加以巡查,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其管理林区的林木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22日间被人滥伐,蓄积量达168.8立方米,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在被告人黄X所负责的林区有人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林业站没有及时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要求被告人进行监督检查;林业站因管理上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站员巡查山林的次数和时间;案发时被告人黄X被安排到金鸡镇政府计生办工作,对其执行巡查的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上述情况也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故对被告人的失职行为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其刑事处罚。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汉文

审 判 员  蒋海涛

代理审判员  房 驰

书 记 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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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罗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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