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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02914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

委托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诉被告刘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黄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娆

 

 

 

书 记 员  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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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227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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