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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艾XX、高XX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XX二期,组织机构代码202XXXX8043-0。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中华,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艾XX。

被告高XX。

被告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艾XX、高XX、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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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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