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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李XX与林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包家源,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

上诉人杨XX、李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俊卿

审 判 员  梅兴艳

代理审判员  李 荷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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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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