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包家源,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
上诉人杨XX、李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俊卿
审 判 员 梅兴艳
代理审判员 李 荷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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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