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唐XX与徐X、王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宜宾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罗超,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徐X、王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8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318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 判 长  何长彬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母XX

书 记 员  赵XX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9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