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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与济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王建设,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XX。

法定代表人秦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X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崔XX与被告济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了(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济南XX公司不服本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了(2013)济民终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设,被告济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诉称,2010年,原告多次在被告承建的济宁第二人民医院等工程中,承揽塑胶地板工程,现工程已经验收完工,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欠原告工程款3128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284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济南XX公司答辩如下:被告认可原告是本案中所涉及的工程实际施工人,但被告在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合计25000元。由于原告曾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借款,未还借款合计5012元,因此应当在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中扣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72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10年6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建的临沂人民医院、济宁二院工程的塑胶地板工程,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原、被告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合计31284元(其中,临沂人民医院的工程款为20160元;济宁二院的工程款为11124元)。

2011年3月24日,被告通过中国XX向原告支付5000元;2011年10月29日,被告通过中国XX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11年12月13日,被告通过中国XX向原告支付10000元。

2007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借款400元;2008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欠款金额2800元;2011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金额为312元。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事实是:被告支付的25000元是否为原告施工的其他工程的工程款;原告在被告处的部分借款是否结清。

原告主张该款不是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而是被告在费县所承建工程中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人谢某出庭作证,证人系原告之妻,证明被告支付的25000元系在费县工程的工程款。被告否认原告施工了被告在费县的工程,主张向其支付的25000元应在本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内。对原告所举证人证言,认为该证人系原告妻子,且没有参与工程建设,只是在工地打扫卫生,因此无法证实就费县工程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也无法证实该款系费县工程的工程款。分析上述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原告主张该25000元系被告在费县工程的工程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400元和2800元的借款,原告主张已与被告结算完毕,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312元的借款,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建的临沂人民医院、济宁二院工程的塑胶地板工程,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工程内容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利息部分,因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时间及计算方式均没有约定,因此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济南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XX支付工程款2772元(31284元-25000元-400元-2800元-312元)及利息410元(自2012年1月4日至本判决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前依照此标准),合计3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崔XX负担532元,被告济南XX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田常明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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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31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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