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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与齐XX、山东XX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齐XX。

委托代理人王建设(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XX。

委托代理人田XX(特别授权),济宁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XX公司第三分公司。

负责人颜XX,经理。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特别授权),山东XX律师。

第三人山东XX公司,住五里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第三人济宁市市中区观音阁街道中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火车站南XX。

法定代表人孙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XX(特别授权),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齐XX与齐XX、山东XX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XX公司、山东XX公司、济宁市市中区观音阁街道中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XX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XX撤回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王代印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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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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