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卞晓飞,江苏XX律师。
被告丹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丹阳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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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