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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陈某某、中XX公司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XX。

委托代理人唐XX(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志坚(一般代理),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公司大邑支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XX、4号。

负责人袁X,经理。

原告毛XX与被告陈XX、中XX公司大邑支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的委托代理人唐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诉称,2012年1月27日,被告陈XX驾驶川AXXX号摩托车与陈XX驾驶原告毛XX所有的渝AXXX号车相撞,造成被告陈XX受伤,渝AXXX号车受损。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X与被告陈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川AXXX号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毛XX车辆损失费等98945.40元。

被告陈XX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渝AXXX号车修理费。川AXXX号车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被告中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

被告中XX公司书面答辩称,川AXXX号车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了被告陈XX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7日15时25分许,陈XX驾驶渝AXXX“XX”牌小型轿车搭载原告毛XX由大邑县安仁XX出发,沿成温邛高XX至安仁XX往成温邛高XX方向行驶,在成温邛高XX至安仁XX10KM+620M路口,遇被告陈XX驾驶川AXXX“豪爵”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前方左侧岔口驶入成温邛高XX至安仁XX并直行通过路口过程中,渝AXXX号车车头前部与川AXXX号车右侧车身相撞,造成被告陈XX受伤,两车受损。2012年2月24日,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认字(2012)第058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陈XX、陈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渝AXXX号车保险人对该车进行了定损,并由成都XX公司维修,原告毛XX支付渝AXXX号车施救费400元、维修费87323元。

另查明,原告毛XX系渝AXXX号车车主。川AXXX号车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中XX公司已向被告陈XX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公交认字(2012)第25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XX公司机动车辆估损单、机动车辆估损清单,中国XX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估损书、残值收缴清单,XX公司救援服务确认表,成都XX公司结算单、发票,中XX公司赔款收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XX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原告毛XX所有的渝AXXX号车受损,被告陈XX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毛XX的损失。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公交认字(2012)第25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认定书,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陈XX承担50%责任。渝AXXX号车维修费87323元,有相关损失事实及修理票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施救费400元属必要开支,本院亦予以认定。本案损失共计87723元。被告陈XX驾驶的川AXXX号车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中XX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赔偿2000元。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中XX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给投保人被告陈XX,故该2000元赔偿款应由被告陈XX支付给原告毛XX。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85723元,由被告陈XX赔偿4286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毛XX44861.50元。

二、驳回原告毛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原告毛XX负担637元,被告陈XX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X

书记员  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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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大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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