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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诉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尹XX,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广场北XX。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张XX。

第三人闫XX。

委托代理人秦政文,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XX诉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XX以与第三人闫XX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周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胜利

审 判 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

书 记 员  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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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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