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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XXXX0381-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XX。

法定代表人颜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坤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于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

书 记 员  杨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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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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