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毕XX,男,汉族,住胶州市,现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林X,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洋XX,住所地胶州市洋XX。
法定代表人苑XX,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胶州市洋XX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肖古勇,山东XX律师。
原告毕XX诉胶州市洋XX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毕XX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毕XX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管德志
审 判 员 刘大波
人民陪审员 刘 霖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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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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