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行政类

毕XX与胶州市洋XX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胶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毕XX,男,汉族,住胶州市,现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林X,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洋XX,住所地胶州市洋XX。

法定代表人苑XX,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胶州市洋XX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肖古勇,山东XX律师。

原告毕XX诉胶州市洋XX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毕XX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毕XX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管德志

审 判 员  刘大波

人民陪审员  刘 霖

书 记 员  赵XX

其他行政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