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符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原告符XX,男,住容县。

委托代理人钟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X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住容县。

原告符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光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江XX和人民陪审员林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XX担任记录。原告符XX委托代理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不应诉,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XX诉称,原、被告系通过被告李XX的朋友郑XX介绍认识的。2012年3月3日,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5月4日,逾期则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2年5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付)给原告。

原告符XX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及相应约定。

被告李XX既没有作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有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符X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相识后,2012年3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是:“本人李XX因资金周转不足,现向符XX借款人民币大写(0佰0拾伍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小写¥50000.0元,借期为二个月。到2012年5月4日止。过期不能还清,本人愿意每月赔偿的经济损失元。特立此据!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借款人:李XX,身份证:XXX,电话:137XXXX9108,日期:2012年3月3日。”同日,原告在容县容州镇新都商贸城新格旅业郑XX家里现金给付被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还款未果。2014年4月22日,原告符XX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按约定的借款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从借款期限逾期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请求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符XX;

二、被告李XX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符XX(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

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XXXX2000407,开户行:中国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光权

审 判 员  江XX

人民陪审员  林XX

书 记 员  李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