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彭擎旻,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
被告何X。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常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何X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锐
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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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