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戴XX与潜江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XX,退休职工,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彭X,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XX,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代立军,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XX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XX、朱XX因与被上诉人戴XX、潜江市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XX、朱XX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X,被上诉人戴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立军,被上诉人潜江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别XX

代理审判员  汪丽琴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尤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