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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兵与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金兵,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江波,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金,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韧,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兵诉被告重庆力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兵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金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曹金兵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

书 记 员  莫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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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1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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