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明伟,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到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XX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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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李土群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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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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