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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武XX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许XX、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XX,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申请人黄XX,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申请人王XX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被申请人武XX与被申请人黄XX共同经营服装厂,因生产服装需要向申请人购买布匹,尚欠申请人布款72388元拒不支付。现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武XX、黄XX提起诉讼。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武XX、黄XX以下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1、中国XX账号中的存款;2、中国XX账号中的存款。申请人王XX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XX在中国XX账号中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XX在中国XX账号中的存款。

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72388元为限。

三、本案申请费人民币744元,由申请人王XX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XX

审判员  蔡XX

审判员  康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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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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