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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黎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争,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王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杨X以假名“杨X”,并虚构了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警察的身份,认识了被害人程X,在得知被害人程X要找工作后,被告人杨X谎称自己单位有职工退休职位有空缺,可帮被害人程X得到该工作,但要收取人民币10万元疏通关系。被告人杨X还穿着在网上购买的假警服出现在被害人程X面前,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程X的信任。2013年7月20日,被害人程X在珠海市南XX交给被告人杨X人民币10万元现金。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杨X在骗局被识破后携款潜逃。被告人杨X诈骗得手后,用赃款购买了华硕牌X501U型笔记本电脑一部,其余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杨X在珠海市人民西XX内认识被害人朱X后,以同样的手段欺骗被害人朱X能帮其安排进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工作。被害人朱X于2013年11月16日早上及2014年1月29日下午,分别在珠海市夏XX旁边的XX银行及夏湾市场肯XX内交给被告人杨X人民币8万元及2万元。2013年10月17日左右,被告人杨X还在珠海市拱北XX门口,以要给别人红包做人情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朱X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X诈骗得手后,全部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杨X被抓获归案,缴获赃物华硕牌X501U型笔记本电脑一部、作案工具警用腰带一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X、朱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XX、郭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资料,价格鉴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X能坦白认罪,且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关于随案移送的华硕牌X501U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的处理问题。经查,该电脑是被告人杨X用诈骗被害人程X所得款购买的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5元。因此,应依法将该电脑发还给被害人程X,按照鉴定价值折抵退赃款人民币226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华硕牌X501U型笔记本电脑一部,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程X,按照鉴定价值折抵退赃款人民币2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香港

审 判 员  乔吉顺

人民陪审员  邵 康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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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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