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与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贸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贸公司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XX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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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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