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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楚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代理人朱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X,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黄X与被告楚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3045元,由原告黄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 令

代理书记员 陈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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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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