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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XX公司与大连XX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日旭,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XX。

法定代表人:穆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XX,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大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XX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5年7月21日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X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大连XX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于XX

审判员  崔XX

审判员  王 迪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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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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