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东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日旭,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XX。
法定代表人:穆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XX,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大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XX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5年7月21日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X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大连XX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于XX
审判员 崔XX
审判员 王 迪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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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