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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丰都县树人镇初级中学校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X。

法定代理人:罗XX(罗X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树人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XX场上。

法定代表人:熊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罗X因与被申请人丰都县树人镇初级中学校(简称树人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X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树人中学只承担30%的责任错误,罗X作为未成年人,在树人中学住读期间,树人中学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树人中学的老师明知其感冒,没有告诉家长,没有送到医院治疗,导致罗X感冒昏眩从没有安装安全设施的学生宿舍窗户摔到底楼,学校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2.树人中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校园责任险,应将校园责任险赔偿给受害人;3.二审对烤瓷牙修复费用没有判决一次性赔偿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责任划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公安消防机关要求树人中学拆除学生宿舍窗户原有金属防护网,拆除金属防护网的学生宿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技术要求,但树人中学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尽力消除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不安全因素。罗X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应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罗X作为住读学生,对学校宿舍环境应具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对自身安全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事发当晚罗X因患感冒,下课回到寝室就已睡觉,罗X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患感冒导致其丧失正常判断能力,在没有发生异常情况下,罗X从窗户掉到地面受伤,罗X不能说明原因,公安机关也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性,罗X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二审判决罗X承担70%的责任,树人中学承担30%的责任正确,罗X申请再审认为树人中学应承担70%的责任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校园责任险的问题。罗X申请再审认为树人中学应赔偿校园责任险,由于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即使树人中学为学生购买了校园责任险,校园责任保险属于罗X、树人中学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如果罗X属于校园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情形,罗X可以向承保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罗X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关于烤瓷牙修复费用的问题。鉴定意见载明“罗X续医费包括:“……(2)18岁以后烤瓷牙修复费用约为20000元/次左右,一般来讲,烤瓷牙每20年更换一次”,烤瓷牙修复费属于后续治疗费,罗X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并不影响其权益,二审没有判决烤瓷牙修复费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并无不当,罗X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罗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刘晓龙

代理审判员  谭 灵

书 记 员  鲍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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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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