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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黄XX等与杨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黄XX,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黄XX,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麻时红,重庆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袁德华,重庆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XX、113号、107号1幢115、117、119、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0989-5。

负责人胡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自运,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黄XX、黄XX与被告杨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XX、黄XX、黄XX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黄XX、黄XX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XX、黄XX、黄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黄XX、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杨XX、黄XX、黄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颜X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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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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