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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XX、王振兴,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珠海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XX。

上诉人广东XX公司(下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XX公司(下称XX公司)及原审被告珠海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据此,本案被告XX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其销售行为亦发生在广东省珠海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XX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XX公司在本案中将XX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完全是人为制造案件连接点,故意规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基本原则,进而实现案件在原审法院管辖的目的。由于原审法院不仅是涉案被控侵权空调产品的销售地法院,同时也是原告(XX公司)住所地法院,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应依法指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XX公司答辩称:本案无论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珠海市,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答辩人的起诉和原审法院的受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刻意规避管辖法律规定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查,XX公司以XX公司销售的由XX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FR—51LW/BP2DY—H(4)空调产品侵害其据有的名为“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XXXX4110.5),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XX公司起诉时提供了由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1)珠斗证内民字第1002号《公证书》,以证明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中XX斗门店内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KFR—51LW/BP2DY—H(4)”空调,同时提供了该店铺张XX出具的盖有“珠海市XX公司发票专用章”、编号为082XXXX5310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商用)一张,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了拍照。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XX公司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而被告XX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XX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告XX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刻意规避管辖法律规定的问题,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  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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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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