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X,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日以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秋亭,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X、辩护人徐秋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李X(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邵X预谋诈骗后,将李X租住的唐山市路北区XX以出售给被害人孟X(李X与孟X系网上聊天相识)的名义,由被告人邵X带领被害人孟X看房,并在鹭港小区内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协议》,后被害人孟X在欲交付2万元定金时发觉被骗并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邵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害人孟X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李X的供述;证人刘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邵X的行为系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邵X的诈骗行为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邵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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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3/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