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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XX,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受理原告高XX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XX于2014年11月20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  阳XX

书记员  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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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万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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