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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赖X,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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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万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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