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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XX,男。

委托代理人:林中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XX因与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龙一居委会14队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所得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XX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应予受理。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集体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梁XX所主张适用的上述法律规定适用于解决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本案中,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龙一居委会14队经济合作社宅基地投标款所得收益应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民事纠纷范围,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梁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剑

审  判  员    黄秋生

代理审判员    王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彭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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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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