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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盱眙县盱城镇赵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盱眙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朱洪兵,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盱城镇赵XX,住所地盱城镇赵岗村。

法定代表人唐X,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

原告张XX与被告盱眙县盱城镇赵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朱洪兵及被告盱眙县盱城镇赵XX的委托代理人唐X、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4年5月4日,原告张XX与被告盱眙县盱城镇赵XX签订一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1998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承包耕地面积为12.6亩,原告自该合同签订后一直耕种该土地。2013年8月,被告在未履行任何依法征地程序及承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占用原告承包耕地12.6亩,违法、违规建设赵岗小区,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地12.6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盱眙县盱城镇赵XX辩称:1、本案依据承包合同应当先仲裁,即使走完仲裁程序本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土地已经规划完全无返还可能,并且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原告已经领取土地补偿款,无偿享有6个宅基地。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4日,张XX与被告盱眙县盱城镇赵XX签订一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1998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该承包合同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包括张XX的土地在内。2007年12月22日,盱眙县人民政府发布盱政复(2007)42号文件,同意盱城镇等19个乡镇208个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规划名单中包括盱眙县盱城镇赵岗村赵XX农民集中居住点。2013年11月,原告张XX签字领取了420982元补偿金,该420982元中包括原告张XX的房屋、宅基地拆迁补偿金及12.6亩承包地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同时原告张XX的儿子张XX也签字领取了94172元房屋、宅基地拆迁补偿金。2014年1月11日,张XX承诺“本户土地已被村集体征用,被征用土地与本户不再有任何关系”盱眙县盱城镇赵XX在原告张XX签字认可并支付了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补偿金的前提下,将原告承包的12.6亩土地提前收回,建设盱眙县盱城镇赵岗村赵XX居民集中居住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东滩组拆迁户名单,盱眙县盱城镇赵岗村赵XX居民点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原告张XX拆迁及补偿款明细,盱眙县盱城镇赵岗村会计凭证,盱政复(2007)42号文件,证人沈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及其儿子张XX已经签字认可并实际领取了承包的12.6亩土地经营权的补偿金。被告盱眙县盱城镇赵XX建设居民集中居住点系执行县乡整体规划,该12.6亩承包地已规划部分设施,无返还可能,现原告张XX以被告未履行任何依法征地程序及承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审批手续违规建设赵岗小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承包地12.6亩,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XX,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高林

书 记 员  郭进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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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标      的:420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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