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
原告张X与被告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
审 判 长 张X收
审 判 员 毛旭辉
人民陪审员 薛XX
书 记 员 陈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临猗县人民法院
标 的:2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