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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猗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

原告张X与被告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

审 判 长  张X收

审 判 员  毛旭辉

人民陪审员  薛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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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临猗县人民法院

标      的:2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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