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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与唐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X。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与被告唐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寅

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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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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