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X。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与被告唐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寅
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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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