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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XX与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XX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操XX,住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XX,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XX。

法定代表人:钱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第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XX。

法定代表人:傅XX,董事长。

原告操XX诉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XX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晋  德  忠

审 判 员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孔  祥  武

书 记 员 祁XX(实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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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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