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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清丰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4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中医院,住所地:清丰县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清丰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  王瑞启

审判员  闫军景

陪审员  郝自友

书记员  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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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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