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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付与殷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泰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学付。

委托代理人周峰(特别授权),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照生。

原告吕学付与被告殷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学付的委托代理人周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照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学付诉称,2014年9月21日,被告殷照生向原告借款9400元,约定利用十天,并出具借条1份。后原告多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4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殷照生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殷照生于2014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9400元,约定用期十天,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殷照生出具借条即明确了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殷照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照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学付借款计人民币94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殷照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徐颖

书 记 员  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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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标      的: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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