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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诉被告XX国XX、XX国XX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游修艳,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国XX,住所地XX。

负责人贺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该分行员工。

被告XX国XX,住所地XX。

负责人刘X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该分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XX国XX、XX国XX名誉权纠纷一案XX,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审 判 长  冯剩勇

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

人民陪审员  魏XX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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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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