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游修艳,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国XX,住所地XX。
负责人贺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该分行员工。
被告XX国XX,住所地XX。
负责人刘X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该分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XX国XX、XX国XX名誉权纠纷一案XX,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审 判 长 冯剩勇
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
人民陪审员 魏XX
书 记 员 高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