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张家港市XX公司与张家港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东路3号梁丰商城XX。

法定代表人钱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XX

书记员  张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