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XX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2年8月11日、10月16日,被告分二次各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一直未还款。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陈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1日,被告陈X向原告李XX借款2万元。同年10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原告因催款未成而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二份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应归还原告李XX借款4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X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XX,账号:105XXXX040009599)。
审判员 季XX
书记员 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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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