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庞XX、吕XX与李XX、泰山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庞XX。

原告:吕XX。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贤德,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泰山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

负责人:于从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X,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庞XX、吕XX与被告李XX、泰山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申请解除对鲁B×××××、鲁B×××××挂车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鲁B×××××、鲁B×××××挂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刘XX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