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程X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女,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2010年9月6日、2012年6月10日因非法行医二次被昆山市卫生局处行政处罚。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羁押),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碧嘉,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3)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3年1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及辩护人侯碧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6日和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程X在无《医疗机构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昆山市XX开办的诊所内非法行医,两次被卫生部门处行政处罚。2013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程X在无《医疗机构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再次在昆山市XX开办诊所为他人看病输液,后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X对被指控的非法行医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和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程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昆山市XX开办的诊所内非法行医,两次被昆山市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2013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程X再次在昆山市XX开办的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查获。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程X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芦某某、张XX、张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程X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X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程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犯罪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燕华

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

人民陪审员  汤 莹

书 记 员  庄 华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